(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2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5月18日间,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家中为外围“六合彩”庄家钟某某(另案处理)开票,多次接受赌民魏某甲、钟某甲、陈某某等人投注,后用钟某某提供的账号、密码通过网络将赌注、赌资转投注给钟某某。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共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金额人民币18万多元,从中牟利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乙、陈某甲、魏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六合彩网页、投注情况,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冻结被告人魏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华城第一支行的账号6228481429215552373账户内的20000元折抵罚金。)二、随案移来的现金人民币21000元、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周秀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