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莫登波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44号罪犯莫登波,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登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登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登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登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莫登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登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