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8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21时31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号灰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古田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硚口区长丰大道古田二路路口时,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6.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结果为20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谈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琍书记员孙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