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方与魏正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70号原告:陈方。被告:魏正绩,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康园7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1082003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诉被告魏正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方负担。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小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