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经吴某某介绍,以5600元的价格购得凯里市三棵树镇格冲村偿郎屯上组李某某位于“石头坡”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并以李某某之名向凯里市三棵树镇林业站申请办理采伐手续。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未待林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即雇请他人将其购得的马尾松83株砍伐,活立木蓄积19.145立方米,造成林业资源损失7282.60元。2014年11月4日,黄某某准备拉4.1604立方米原木到凯里火车站加工时,在偿郎被执法人员查获没收。剩余的6.4124立方米原木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扣押。2014年12月19日,凯里市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3月13日,黄某某赔偿林业资源损失3600元,已由凯里市林业局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砍伐工具油锯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位置图;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滥伐林木调查报告(滥伐林木检尺记录表);李召运(李某某之父)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林业处罚决定书;扣押油锯和松原木的清单;三棵树镇林业站关于李某某申请办理“石头坡”自用材的申请书遗失、办证前踏查发现木材已被砍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说明;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关于黄某某患2型糖尿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的疾病诊疗证明书;炉山镇洛棉村民委员会关于黄某某家庭困难等情况的证明;一般缴款书(收据);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他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被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部分赔偿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黄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移送的犯罪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