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晏王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晏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晏王振,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金峪镇,农民。本院在执行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晏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无存款,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102号的执行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