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红军、陈媛等与刘娇玲、钱煜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军,陈媛,陈静静,刘娇玲,钱煜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陈红军。原告:陈媛。原告:陈静静。委托代理人:唐莉兰,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娇玲。被告:钱煜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军、陈媛、陈静静、刘娇玲诉被告钱煜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