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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华兰艳申请执行范伟东、鸡西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华兰艳,女。被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东,男,经理。被执行人范伟东,男。本院在执行华兰艳申请执行范伟东、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有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范伟东、鸡西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华兰艳执行款73384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7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