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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闵立新与通辽市富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韩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立新,通辽市富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韩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94号原告闵立新(闵丽新),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杨玉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磊,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富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诚,职务,经理。被告韩峰,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立新诉被告通辽市富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韩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立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闵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闵立新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