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环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环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江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2月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川县看守所。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4时许,江川县星云湖管理局渔政管理站站长付某某驾车带领工作人员秦某某、张某甲、协勤队员张某、史某某、杨某甲、赵某对江川县星云湖一级保护区沿岸巡逻,查处在星云湖封湖禁渔期间偷捕鱼的行为人。当日6时许,上述执法人员巡逻到江川县路居镇大凹村时,发现距离岸边不远处星云湖水面上有一男子坐在泡沫筏子上以电鱼方式偷捕鱼。执法人员查获行为人李家润后,向其表明身份欲将其带回渔政管理站进行调查,但遭其反抗。随后,李家润的妻子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先后来到并上前抓扯付某某等执法人员,阻止执法人员将李家润带走。抓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嘴咬付某某的左手,又扔一块石头打伤协勤队员赵某的头部,并拿来一根扁担要打付某某等工作人员时被控制。被告人李某乙则跑回家中拿出一钢管打在协勤队员杨某甲背部,后被劝止。随后,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李家润上岸逃离的地方找到泡沫筏、捞斗、塑料箱及鲜鱼等物品。经江川县公安局鉴定:杨某甲、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付某某的伤情为未达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判处,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事发后,江川县星云湖管理人员报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江川县公安局传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情况;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二人的犯罪经过;4.被害人杨某甲、赵某、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三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经过;5.证人秦某某、张某、杨某乙、张某甲、史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梁某某、张某丁、李某庚、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现场;7.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致杨某甲、赵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付某某的伤情为未达轻微伤的事实;8.户口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能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龚子程审 判 员 龚彦龙人民陪审员 张云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