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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付菲,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甲。原告付某诉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纪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菲,被告汪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相识,2005年5月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汪某乙。婚前原、被告年龄均尚小,被告汪某甲对婚姻无责任感,一直有赌博恶习,双方工资、储蓄基本被被告汪某甲挥霍。近十年的婚姻关系中,被告汪某甲无数次请求原告付某原谅,说会改掉赌博打牌的陋习,原告付某无数次原谅,但被告汪某甲仍打牌赌博四处借钱;从婚生女汪某乙出生至今的开销都由原告付某支付,被告汪某甲很少过问,未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除上班外,基本在牌场渡过。2010年后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11月,被告汪某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原告付某认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某乙由原告付某抚养,被告汪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婚生女汪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抚养费要求一次性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汪某甲承担。被告汪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汪某甲出狱后赚的钱都交给原告付某掌管,再对原告付某的家人好一点,应该还可以挽回。孩子现在也大了,被告汪某甲坐牢期间很多事也想通了,目前被告汪某甲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汪某甲也主张婚生女汪某乙的抚养权,如果判给原告付某抚养,被告汪某甲会根据自身收入来支付抚养费,原告付某主张每月人民币1,500元且一次性付清不现实,如果原告付某再婚,被告汪某甲主张变更抚养权归被告汪某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相识,2005年5月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汪某乙。双方因被告汪某甲打牌输钱及不顾家时有争执。2014年3月17日,被告汪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满。原告付某认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以上事实有原告付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女汪某乙,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汪某甲有意悔改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付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某其他诉讼请求均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本院亦不予支持。组建家庭本已不易,婚姻生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努力经营,被告汪某甲有意悔改,理应给予一个改过的机会。被告汪某甲在出狱后应当努力工作,加倍关爱妻女,弥补过去的亏欠,原告付某作为配偶在其最困难的时候也应当伸出援手,用爱感化被告汪某甲;双方共同努力,将婚生女汪某乙抚养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付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0元,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