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大名与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杨宇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陈大名,杨宇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宇建。上诉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大名、杨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7620号民事判决,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上诉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