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