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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修淼、陈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修淼,陈红艳,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马双英,陈亚伟,陈瑞苗,陈楠楠,陈某某,陈普选,靳冬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修淼,男,汉族,1981年5月1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艳,女,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负责人孙德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双英,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伟,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苗,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楠楠,男,汉族,1997年9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陈某某。被上诉人陈楠楠、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马双英。原审被告陈普选,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靳冬青,女,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上诉人陈修淼、陈红艳与被上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马双英、陈亚伟、陈瑞苗、陈楠楠、陈某某,原审被告陈普选、靳冬青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以下简称:西万信用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陈修淼、陈红艳不服,于2015年5月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修淼、陈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圈,被上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的负责人孙德忠及其��托代理人田玲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双英、陈亚伟、陈瑞苗、陈楠楠、陈某某、原审被告陈普选、靳冬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刘成功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