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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何明淑,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何明淑,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3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8328-0。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何明淑,女,1983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王健,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明淑、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9元(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9元),减半收取5004.5元,由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长江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