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王金宝、王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负责人钱广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万银,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金宝,农民。被执行人王金亮,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宝、王金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4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2015年9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1865.8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已自行协商将抵押财产处置完毕,并向银行偿还了10000元贷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