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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宝元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行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元。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职务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元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南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许毅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滕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