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琴华与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琴华,张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陆琴华。被告张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琴华与被告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琴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陆琴华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