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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琴华与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琴华,张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陆琴华。被告张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琴华与被告张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琴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陆琴华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