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蔡丁富与彭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丁富,李霞珍,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蔡丁富,男,系被害人蔡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李霞珍,女,系被害人蔡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彭涛,男。申请执行人蔡丁富、李霞珍与被执行人彭涛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由被告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蔡丁富、李霞珍之子蔡某某死亡赔偿金414680元,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360元,保管尸体及运输费5060元,财产损失费3150元,以上共计447215元,被告人彭涛已赔偿1451.57元,剩余445763.43元限被告人彭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告彭涛未自觉履行义务,2014年执行救助10000元,剩余435763.43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蔡丁富、李霞珍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涛因犯罪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丁富、李霞珍亦无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执行人蔡丁富、李霞珍申请特困救助金10000元,并已实际领取。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到位,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丹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费5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刘书义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