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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俞瑛与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瑛,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407号原告:俞瑛。被告:郑磊。原告俞瑛与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磊立即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8日,被告郑磊向原告俞瑛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5年上半年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俞瑛借款人民币1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俞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