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学霞、李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学霞,李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徐学霞。被申请人李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学霞申请被申请人李敏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徐学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学霞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学霞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徐学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俊彤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