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李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林,李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王柏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东风街,居民。被告李兵,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张仪村东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林与被告李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柏林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