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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李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林,李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王柏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东风街,居民。被告李兵,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张仪村东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林与被告李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柏林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