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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祁小青、石照伦与朱洪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小青,石照伦,朱洪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祁小青,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石照伦,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朱洪游,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祁小青、石照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8353.3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洪游正在服刑,其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