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凤凰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永红、第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凤凰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余永红,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58号原告:山西凤凰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新年,该公司经理。被告:余永红,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凤凰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永红、第三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凤凰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