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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宁县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旭东,被上诉人淮南市宏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喻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程序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伏虎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