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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毛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毛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71号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圆,男。被告周毛弟,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毛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9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769.50元,财产保全费1,329元,共计3,098.50元,由原告上海茂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倪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