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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双强与沈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双强,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08号申请人李双强,男,汉族,31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沈斌,男,汉族,44岁,住禹城市。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成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