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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开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蒋惠丽与孙欣怡、孙树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丽,孙欣怡,孙树鹏,于香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蒋惠丽,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慧颖,女,农民。被告:孙欣怡,农民。被告:孙树鹏,农民。被告:于香芹,农民。原告蒋惠丽与被告孙欣怡、孙树鹏、于香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惠丽的委托代理人蒋慧颖、被告孙树鹏、于香芹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蒋惠丽、被告孙树鹏、于香芹到庭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孙欣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惠丽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160元,误工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864元,交通费20合计998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树鹏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于香芹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孙欣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原告蒋惠丽与被告孙欣怡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蒋惠丽打了孙欣怡一巴掌后孙欣怡带着其父母找蒋惠丽讨说法,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孙欣怡、孙树鹏、于香芹对原告蒋惠丽进行殴打,导致蒋惠丽受伤。2015年5月9日,海阳市公安局大山边防派出所出具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原告蒋惠丽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1日22时30分许,我下班后回到我们宿舍,回到宿舍后和我的同事孙欣怡因为孙欣怡给我代买了一点化妆品的小事争吵了起来,争吵起来后先是拿出两张钱甩到我脸上,并且过来抓我,然后我们就被我宿舍的王梅拉开了,后来王梅就将钱捡起来放到了宿舍的桌子上,这时我就过去将桌子上的钱拿起来扔到孙欣怡床上,对孙欣怡说:“我不要你的钱!”,孙欣怡将钱拿到后揉了一个团然后又朝我摔过来,并且打在我右眼部,后来我也生气朝孙欣怡面部打了一巴掌。之后我们就被我们宿舍的王梅拉开了。拉开后为了避免再次争吵我就去其他同事的宿舍了。大约11时30分许,我从我同事的宿舍出来往宿舍走,在走廊头我看到在那有六七个人,我来到他们近前后就看到这些人中有孙欣怡的父母。到了孙欣怡父母跟前后,孙欣怡母亲就过来问我:“你是蒋惠丽吗?”,我就说:“是。”然后孙欣怡母亲就说:“就是你打的我姑娘?你凭什么打她?”我就对孙欣怡母亲说:“阿姨,你先听我说。”我还没说完,孙欣怡的母亲就上来用手指点划我,后来我跟她解释了事情的经过,但是她就是不听,而且还大声吵吵,我怕影响其他同事休息,我就让他们小点儿声,然后孙欣怡母亲就说:“那就去外面!”然后我就和他们一起到了我们宿舍楼外面。到了外面后,孙欣怡、孙欣怡的父母都围着我点划我,后来孙欣怡的母亲抓着我的手,孙欣怡在后面抓着我的头发,孙欣怡父亲拽着我的衣领,他们三个人一合力将我就弄倒在地了。我倒地后,就有人用脚踢我肚子,我肚子被踢了两脚后,孙欣怡父亲就用巴掌朝我头部和面部大,孙欣怡仍然一直抓着我的头发也在打我的头部。后来他们打了一会以后,不知道是谁将我扶起来送到了宿舍走廊的凳子上了。后来孙欣怡父母在我们宿舍楼外骂了我一会儿后就走了。被告孙欣怡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1日晚上21时30分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宿舍的蒋惠丽下班后回到我们宿舍,由于之前我给蒋惠丽买过一些东西,我就向蒋惠丽要钱,后来我们就因为这件事情吵吵起来了。后来我们就相互推搡起来了,在我们推搡期间,我们宿舍的王梅将我们拉开了。拉开后我就上床了,上床后,我们在宿舍还是吵吵了几句,然后蒋惠丽就上来朝我脸上扇了一巴掌。后来我们就又被王梅拉开了,拉开后蒋惠丽就出去了。蒋惠丽出去后,我就给我妈于香芹打电话,我在电话里给我妈说我跟我的同事蒋惠丽打架了,让他们过来把我接走。我打完电话后过了大约有半个小时,我把找了一个我们村人的车就来了,我爸来到后就将我接走了。回到家以后,我爸妈看到我的脸都肿了,我就对我爸妈说我要回去让蒋惠丽给我道歉,然后我就打电话叫来了我表哥修立斌(音),然后我就和我父母、我表哥、我叔叔孙立朋(音)一起来到了碧桂园我们员工宿舍。我回到家过了有半个多小时后我们又返回到了我们宿舍楼下。当时是我和我母亲于香芹一起先到了我们宿舍,结果去到后蒋惠丽不在我们宿舍,接着我就和我母亲出去了,出了宿舍后,在我们宿舍楼走廊上,我看到蒋惠丽和男朋友王玮朝我们走过来了。看到蒋惠丽后,我就和我母亲上去问蒋惠丽为什么要和我打架。当时蒋惠丽说是我让她打我的,然后我他就打我了。然后我们就在宿舍楼走道里吵吵起来了,由于当时差不多半夜了,我们就一起到了宿舍楼外面。到外面后,我和我母亲于香芹就和蒋惠丽吵吵起来了,当时我父亲孙树鹏、我表哥修立斌以及我叔叔孙立朋就在我们旁边站着。吵吵了一会儿以后,我们的另外两个同事成超等人就过来了。成超他们过来后,蒋惠丽就伸手抓着我母亲于香芹的头发,然后我母亲于香芹和蒋惠丽厮打在一起了,看到蒋惠丽动手了,我也就上去了。我上去后先踹了蒋惠丽身上一脚,然后我就让她放开手,但是蒋惠丽就是不撒手,就这样我们三个厮打在一起了。在厮打期间,蒋惠丽就一直后退,后来蒋惠丽一下子就倒地下了,由于蒋惠丽抓着我妈的头发,我妈当时也就倒地了。蒋惠丽倒地后,我就又朝蒋惠丽后背踢了两脚,然后就一直抓着蒋惠丽的手让她松开,但是蒋惠丽一直不松手。我们在地上厮打了一会儿以后,我爸孙树鹏就过来了,当时我就看到我爸过来后抓着蒋惠丽的手让蒋惠丽松开手,但是我没看到他有没有动手打蒋惠丽。我爸过来后,接着成超他们就过来了,成超等人过来后将我们拉开了,拉开后蒋惠丽从地上起来又过来朝我面部扇了一巴掌,我妈看到后也扇了蒋惠丽一巴掌。后来由于成超等人拉着,我们就再没有动手。打完后,蒋惠丽就回到宿舍楼内的大厅凳子上坐着去了,我就在外面站了一会以后和我们宿舍的王梅、李雅囡回宿舍了。我回到宿舍过了一会儿我就听我哥他们开车走了。被告于香芹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1日晚22时许,我们在家里准备收拾睡觉,当时我丈夫的一个叔兄弟孙利朋也在我家,就在这时候我女儿孙欣怡给我打电话了,在电话里孙欣怡哭哭啼啼的让我丈夫去接她,我问她怎么了,孙欣怡说等她回家后再说。挂完电话后,我就让我丈夫找了一辆车去接孙欣怡了。后来过了大约有半个多小时,我丈夫孙树鹏把孙欣怡接回来了。孙欣怡回来以后,我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孙欣怡说她和她宿舍的一个栖霞叫蒋惠丽的女孩打架了。在我家里,孙欣怡照了照镜子后发现自己的脸有点肿,就说要去找蒋惠丽,让蒋惠丽给她道歉。然后,孙欣怡就给她表哥修立斌(音)打电话,让她表哥拉着她去找蒋惠丽,过了一会儿修立斌就开车来到了我们村后就给孙欣怡打了电话,然后我就和孙欣怡、孙树鹏以及孙利朋一起出去上了修立斌的车,修立斌就拉着我们几个人一起来到了碧桂园职工宿舍。到了宿舍楼下后,我就让孙树鹏、修立斌、孙利朋等人在宿舍楼大厅那里等着,我就和孙欣怡一起去了她们宿舍,到了她们宿舍后我看到蒋惠丽不在,我就和孙欣怡从宿舍出来了。出来后,在宿舍楼走廊里,我看到蒋惠丽朝我们走过来了,旁边还跟着一个男的。见到蒋惠丽后,我就上去问蒋惠丽为什么和孙欣怡打架,蒋惠丽就让我问我女儿孙欣怡,然后我们就吵吵了几句。后来,蒋惠丽就说别在楼道里吵了,到外面去,然后就跟着蒋惠丽来到了宿舍楼外面。在宿舍楼外面,我们仍然在吵吵,当时蒋惠丽在我面前,孙欣怡在我身后,在我们吵吵的时候,蒋惠丽和孙欣怡两人伸手要去打对方,结果蒋惠丽在伸手去打孙欣怡的时候,由于我站在她们中间,蒋惠丽没有达到孙欣怡但是一下子抓到了我的头发。我当时就一只手抓着蒋惠丽抓我头发的手,一只手抓着蒋惠丽的衣领推蒋惠丽,当时蒋惠丽一直往后退,退了几步蒋惠丽一下子就倒地了,倒地后由于蒋惠丽抓着我的头发,我也就跟着倒地了。倒在地上后我和蒋惠丽仍然在地上厮打了一会儿。当时我还是一只手抓着蒋惠丽抓我头发的手,一只手在蒋惠丽的腿上掐,蒋惠丽一只手抓着我的头发,一只手朝我身上打。在我和蒋惠丽厮打期间,我就听着我女儿孙欣怡对蒋惠丽说:“放手。”但是孙欣怡怎么打的蒋惠丽我没看见。在我和蒋惠丽倒地后又厮打了一会儿以后,我丈夫孙树鹏过来了,过来后我就听见孙树鹏让蒋惠丽放手,但是我没看到孙树鹏有没有动手打蒋惠丽。后来孙树鹏过来后,孙欣怡的两个男同事也就过来了,那两个男同事过来后就将我们拉开了。拉开后蒋惠丽从地上爬起来又上去朝孙欣怡脸上扇了一巴掌,我也上去朝蒋惠丽身上扇了一巴掌。再后来我们就被孙欣怡的同事拉开了。拉开后,蒋惠丽就去宿舍楼大厅的凳子上坐着去了,孙欣怡和他们宿舍的两个女孩一起去她们宿舍了。我们也就坐上修立斌的车走了。我们快到家了,我外甥修立斌接到一个叫王玮的电话,说是蒋惠丽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看,由于修立斌和王玮关系很好,修立斌就说要去,我们听说后我丈夫孙树鹏也就跟着去了,我当时就回家了。在场人成超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2日晚上23时许,我当时我和宿舍的王玮等人在宿舍准备休息。这时我们的一个女同事蒋惠丽来到我们宿舍,对我们说她和她们宿舍孙欣怡因为一点儿琐事打架了,她打了孙欣怡一巴掌。当时蒋惠丽在我们宿舍待了约半个小时就离开了,蒋惠丽离开的时候我们宿舍的王玮还出去送她了。王玮送蒋惠丽出去后过了两三分钟,王玮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盒烟,我就出去了。出去后,我看到在我们宿舍楼外面,孙欣怡和她父母在那里和蒋惠丽争吵,当时王玮和孙欣怡的哥哥在宿舍楼门口站着,我刚一出去孙欣怡及其父母在那边就和蒋惠丽打起来了。孙欣怡及其父母和蒋惠丽打起来后,孙欣怡的哥哥就把王玮拦住了,我怕孙欣怡的哥哥和王玮打起来,我就赶紧去拉孙欣怡的哥哥和王玮。在我拉孙欣怡的哥哥和王玮期间,我看到蒋惠丽倒在地上了,我就放开王玮和孙欣怡的哥哥赶紧跑过去到了蒋惠丽那边,过去后,我看到蒋惠丽倒在地上,孙欣怡的母亲也倒在地上,孙欣怡的母亲和蒋惠丽相互撕扯着对方的头发,孙欣怡的母亲还在用手一直打蒋惠丽的头部,孙欣怡当时在旁边一只手抓着蒋惠丽的头发一只手用巴掌一直朝蒋惠丽的头部扇打,孙欣怡的父亲也上去朝蒋惠丽头部扇了几巴掌。我看到后就赶紧上去将蒋惠丽和孙欣怡她们拉开了,拉开后我就将蒋惠丽扶到了我们宿舍楼楼梯口的凳子上了。后来蒋惠丽觉得身体不舒服,还恶心,王玮就找车将蒋惠丽送往医院去了。在场人李雅囡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2日晚上22时许,当时我正在宿舍睡觉,被孙欣怡和蒋惠丽吵架的声音吵醒了。醒来后我坐起来正好看见蒋惠丽打了孙欣怡的脸一巴掌,然后我们另一个舍友王梅就把她们拉开了,拉开后蒋惠丽和孙欣怡又吵吵了几句,后来蒋惠丽就出去了。蒋惠丽出去后孙欣怡就给她妈电话,说让她爸来接她。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孙欣怡他爸和另一个男的就来把孙欣怡接走了。孙欣怡走后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孙欣怡和她妈就来宿舍找蒋惠丽,当时蒋惠丽不在我们宿舍,她们来到我们宿舍后孙欣怡就问我们蒋惠丽去哪里了,说完后她们就出去了。孙欣怡和她妈出去后过了三四分钟我就和王梅一起出去了,我们出去后就看到孙欣怡和她妈在我们宿舍楼楼梯口吵吵,旁边站着孙欣怡的父亲、哥哥还有一个中年人。这是我们的另外两个同事成超他妈呢也出来朝孙欣怡她们那边过去了,我就和王梅跟着成超他们过去了。等我们过去之后,蒋惠丽和孙欣怡母女两人就已经到了我们宿舍楼外面。当时我站在宿舍楼楼口看到蒋惠丽和孙欣怡母女两在吵吵,然后孙欣怡的母亲和蒋惠丽两个人厮打在了一起,接着孙欣怡也就过去了,她们三个人就厮打在了一起。当时蒋惠丽是面对着我们的,孙欣怡和她妈背对我们,蒋惠丽在母女两人厮打的时候一边往后退一边厮打,具体她们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后来,蒋惠丽她们一直退到了门口停的一辆车旁边,然后蒋惠丽和孙欣怡母亲倒地了。蒋惠丽她们倒地后,孙欣怡母女两和蒋惠丽有继续厮打了一会儿,后来孙欣怡的父亲也过去了,由于天黑,而且离得较远,孙欣怡父亲有没有动手打蒋惠丽我没有看到。我同事成超他们看到孙欣怡父亲过去后也就跟过去了,过去后,成超他们就将蒋惠丽及孙欣怡他们拉开了。蒋惠丽被拉开后从地上起来又朝孙欣怡脸上扇了一巴掌。后来我就和孙欣怡回宿舍了,孙欣怡父母就离开了。在场人王玮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5年1月21日晚上11时许,我的同事蒋惠丽来到我们宿舍,当时我们宿舍的成超等人都在。到了我们宿舍后,蒋惠丽就对我们说她和她们宿舍的孙欣怡打架了,我们当时就劝蒋惠丽不要生气了。蒋惠丽在我们宿舍待了有半个多小时,然后后我就送她回他们宿舍,在我快到蒋惠丽她们宿舍的时候,我看到孙欣怡和她父母一起从他们宿舍出来往外走。孙欣怡父母看到蒋惠丽后,首先孙欣怡的母亲就上来用手指着蒋惠丽:“你就是蒋惠丽?”蒋惠丽说:“是。”,然后孙欣怡的母亲就问蒋惠丽为什么要打孙欣怡,蒋惠丽就给孙欣怡母亲解释,但是孙欣怡母亲不听。当时我们都还在楼道里,由于孙欣怡父母声音很大,蒋惠丽就对孙欣怡父母说去外面说,然后蒋惠丽就去了我们宿舍楼前面,孙欣怡父母和孙欣怡也跟着来到了宿舍楼外面。到了宿舍楼外面后,蒋惠丽就一个劲的给孙欣怡母亲解释打孙欣怡的事情,但是孙欣怡母亲就是不听,并一个劲的用手点化着蒋惠丽,蒋惠丽就一直往后退,蒋惠丽退到一辆车后面后就用手挡了一下孙欣怡母亲点化蒋惠丽的手,然后孙欣怡的母亲就上去一只手抓着蒋惠丽的头发,一只手扇蒋惠丽的脸,这时孙欣怡的父亲也上去也在挥动拳头朝蒋惠丽头部打,孙欣怡这时候也上去用手抓着蒋惠丽的头发用另外一只手扇蒋惠丽的头部。这期间,蒋会理一直在后退,等到蒋惠丽退到那辆车车头位置的时候,蒋惠丽就被孙欣怡父母以及孙欣怡摁倒在地上了。当时我看到蒋惠丽被打以后,我就要上去拉架,这时和孙欣怡父母一起的一个男的就抓着我的衣服不让我过去拉架。由于之前他们争吵的很凶,我们宿舍的成超当时也都出来了。我看到我不能上去拉架,就赶紧让成超上去拉架,成超等人上去后就将孙欣怡及其父母拉开了。拉开后,我看到蒋惠丽倒在地上已经站不起来了,我们就赶紧上去将蒋惠丽扶起来扶到宿舍楼楼口的凳子上,这是蒋惠丽说她浑身不舒服,还恶心,我们就赶紧将蒋惠丽送往海阳市人民法院了。原、被告对调解终结书无异议。原告对在公安询问笔录有异议,主张整个过程自己没有动手。被告孙树鹏对公安询问笔录有异议,主张自己没有打架,只是过去拉架。被告于香芹对公安询问笔录无异议。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1日,原告蒋惠丽在海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入院诊断:头部外伤、劲椎间盘突出(颈3-7、轻度)、多处挫伤;出院诊断:头部外伤、劲椎间盘突出(颈3-7、轻度)、多处挫伤;出院医嘱:1、带药回家继续治疗。2、不适门诊随时复查。花医疗费7160元。被告无异议。2015年1月31日,海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自2015年1月31日起休息2周。原告据此请求误工费2000元/26*8天=1700元、护理费2800元/26*8=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30元=240元、交通费20元。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无异议,对交通费无异议。被告对医院出具证据无异议。本案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例、住院病历、药费单据、费用明细、车票、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海阳市公安局调解终结书、公安局询问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孙欣怡系同单位职工,应和睦相处,为生活琐事应协商处理或经有关部门解决,不应打架,原告与被告孙欣怡为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孙欣怡喊来父亲孙树鹏以及母亲于香芹三人致原告受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以及交通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欣怡、孙树鹏、于香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蒋惠丽医疗费等损失9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蒋惠丽承担58.5元,被告孙欣怡、孙树鹏、于香芹承担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平霖人民陪审员  徐德泽人民陪审员  成 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