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厂与北京新华福兴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艳,赵印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79号申请执行人高会艳,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印图,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高会艳与赵印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会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印图给付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3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印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赵印图名下有一车牌号为Q7V1**的机动车,我院现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该车辆无法查证下落,故无法进行处置。赵印图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信息。本院已法将被执行人赵印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人高会艳申请执行标的8596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赵印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会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