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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炳雄与林镇宽、郭笑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62-1号申请执行人林炳雄,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第八中学职工宿舍)。被执行人林镇宽,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笑仙,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炳雄与被执行人林镇宽、郭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林镇宽、郭笑仙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林镇宽、郭笑仙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林镇宽、郭笑仙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镇宽、郭笑仙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