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吴洪耀与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耀,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吴洪耀,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现住茂名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356。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雄。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区C区。原告吴洪耀诉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汇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洪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洪耀诉称,201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木柴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1条约定每月由乙方吴洪耀向甲方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供应锅炉燃料使用所需的木柴约250吨,结算价格为370元/吨;第9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合同期限内共向被告供应木材383吨,共应支付货款141710元,被告已支付了50000元,尚欠货款917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未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木柴货款9171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洪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木柴购销合同》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柴的事实。3、《木柴称重计量单》原件,证明被告一共向原告购买木柴383吨。被告汇升公司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木柴购销合同》、《木柴称重计量单》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洪耀经营买卖木柴的生意,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木柴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柴,价格为37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供应木柴给被告,被告接收木柴时由其公司员工陈凯或黄光武签字确认。至2014年2月26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木柴383吨,被告已支付原告木柴款50000元,尚欠原告木柴款9171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洪耀与被告汇升公司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木柴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柴,价格为370元/吨,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汇升公司未能依约及时付清原告木柴款,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吴洪耀请求被告汇升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171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汇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洪耀货款917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2元,由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文 艺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林 丽 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温洁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