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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钊莲与余大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钊莲,余大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朱钊莲。被执行人余大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开发区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8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余大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大泉的银行存款4103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