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雪连与黄秀凤、覃沭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连,黄秀凤,覃沭嵛,邓凯,韦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679-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连。被执行人黄秀凤。被执行人覃沭嵛。被执行人邓凯。被执行人韦继业。申请执行人刘雪连与被执行人黄秀凤、覃沭嵛、邓凯、韦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雪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刘雪连在诉讼阶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秀凤、覃沭嵛应继承覃建林(已故)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30层D3001房产及被执行人邓凯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0号楼11层1105A房产。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需对上述房产采取继续查封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黄秀凤、覃沭嵛应继承覃建林(已故)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30层D3001房产;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邓凯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0号楼11层1105A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