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与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909号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经营者:俞新洋。委托代理人:王俊。委托代理人:江云峰。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黎刚。被告:厉占武。原告俞新洋诉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的经营者俞新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诉称: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第一被告返还钢管188753.3米、扣件20862只、套管655只(若不返还钢管按每米20元、扣件和套管按每只7元价格赔偿)(计价值528125元);3、第一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金203700元(租金已暂算至2014年9月30日止,未返还钢管按每米每天租金0.0104元、扣件和套管按每天每只0.0075元计算至归还之日止);4、第一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0000元;5、第一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6、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租赁价格:钢管每天每米0.0104元,扣件每天每只0.0075元;租赁时间:钢管、扣件租期十个月以上,超过租期按实计算(自提取之日起至归还日止);租金计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按原告出具并经被告签字的出(入)库单为准,被告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逾期每日按拖欠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不能逐月付清租金,租赁结束后,将全部拖欠款累计列入决算;租赁物毁损的赔偿单价: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只7元;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由被告厉占武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六个月。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3700元,并续租钢管18875.3米、扣件20862只、套管655只,并由被告厉占武在结算表中予以签字确认。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钢管扣件出库单三十七份、钢管扣件入库单二十七份、结算表七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03700元,并续租钢管18875.3米、扣件20862只、套管655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万元的主张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钢管和扣件。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与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厉占武于2012年10月2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二、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钢管18875.3米、扣件20862只、套管655只,如不能返还,则需按钢管20元/米,套管和扣件7元/只赔偿;三、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租金203700元,其后租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每日钢材18875.3米×0.0104元/米;扣件20862只×0.0075元/只;套管655只×0.0075元/只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四、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违约金70000元。五、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义乌市新洋钢管租赁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厉占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18元,保全费650元,由被告浙江金华诚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91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