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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明瑞珍与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明瑞珍,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瑞珍,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杜克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云青、周丹,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法制科干部。再审申请人明瑞珍因诉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明瑞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所采信的证据不能证实明瑞珍事发三天到信访局上访,明瑞珍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提交意见称,明瑞珍扰乱下陆区信访局工作秩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对明瑞珍的违法行为施以行政处罚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认为,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明瑞珍严重扰乱黄石市下陆区信访局办公秩序,有除下陆区信访局工作人员以外的多名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证实,证据客观充分且能互相印证;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明瑞珍违法行为次数、行为表现及行为后果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并无不当。据此,明瑞珍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综上,明瑞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瑞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