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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敦玉与陈锦武、王筠返还原物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59-1号原告:李敦玉,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七中学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武,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筠,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李敦玉与被告陈锦武、王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