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等4人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A,周某B,周某C,周某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99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29年5月3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周某A,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B,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C,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D,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周某某申请执行周某A、周某B、周某C、周某D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弥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赡养费,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周某A、周某某B、周某某C、周某D已交清了2015年度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