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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秀建与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建,章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吴秀建,居民。被告章学强(祥),居民。原告吴秀建诉被告章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秀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秀建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称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归还3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学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经手人:章学祥,13年8月30日”。后被告仅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还。现因原告索要余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合同效力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现被告仅归还借款3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余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学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秀建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章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