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毅,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庆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科庆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环球华商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