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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邹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邹德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35号原告张海东,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南街一组。被告邹德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喇嘛蒿村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东诉被告邹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对被告邹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闫亚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