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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连春,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松阳县玉岩镇“世星电器”在玉岩市场搞太阳能热水器促销抽奖活动,32寸TCL乐华液晶电视机是本次活动的奖品,张某甲在抽奖环节只抽到了200元的代金券。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张某甲到“世星家电”电器店内,电话联系金某乙称抽奖活动骗人,要把本次活动的奖品TCL乐华液晶电视机拿走,金某乙不同意,张某甲强行把电视机拿走。后经何某的劝说,金某乙从张某甲处取回了TCL乐华液晶电视机。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甲从松阳县安民乡泮金成处购买了3只母鸡。后张某甲以买来的母鸡陆续死亡为由,从泮金成处拿走两盒白麻山鸡蛋。半个月后,张某甲从泮金成处购买了4只母鸡又陆续死亡,张某甲便多次打电话给泮金成要求赔偿,并扬言殴打泮金成、敲掉其车子。2014年12月6日16时许,张某甲看到泮金成驾驶着福田牌货车出现在玉岩村,便骑着电瓶追赶,用随车携带的空心管将泮金成的福田牌货车挡风玻璃敲破,并要求泮金成赔偿4只母鸡。泮金成害怕张某甲继续闹事影响其生意,半个月后赔偿了张某甲4只母鸡。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张某甲在松阳县玉岩镇溪口村“春伟家具店”以低价购买一张“油压”已坏的椅子。2015年1月初,张某甲又到“春伟家具店”,以之前购买的椅子“油压”已坏为由,强行将一张类似椅子搬回家,以便互换“油压”。因两张椅子的“油压”无法互换,张某甲归还了强要的椅子。4、2014年12月的一天,张某甲在松阳县玉岩镇“必满酒家”包厢内吃饭期间,玉岩村村民杨杰(智力三级残疾)站在包厢门口,张某甲无故以一空啤酒瓶砸杨杰,后经一同吃饭的金某甲、李某乙等人劝阻后作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乙、叶清爱、泮金成的陈述,证人卓某、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李某丙、周某甲、杨某、郑某、张某乙、吴某、张某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智力残疾评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强要的大部分财物已经归还,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叶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