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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政成货运代理服务部与关洁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政成货运代理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常起扬,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郑静霞、曹雪莱,分别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关洁媛,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袁芝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政成货运代理服务部诉被告关洁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从自身原因考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政成货运代理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鉴定费4040元,合计4315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政成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金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