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淋华与梅怀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淋华,梅怀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淋华。。被执行人梅怀钱,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淋华申请执行梅怀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淋华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梅怀钱向申请执行人王淋华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梅怀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涉及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梅怀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涉及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押,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8000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8000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举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