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马亮。申请人马亮申请宣告许振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振国,女,193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庆丰新村20号4幢302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许振国的儿子。许振国于2014年12月8日突发脑溢血,后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抢救手术,诊断为右侧顶枕叶自发性脑出血、脑疝。目前在杭州市第三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长期靠呼吸机维持,无意识。为处理许振国名下的财产及其他事宜。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许振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9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脑出血致脑疝,经医院手术治疗后仍未恢复意识,持续昏迷已9月余,依靠有创呼吸机维持呼吸、以鼻饲营养维持生命。目前被鉴定人已完全丧失言语和认知功能。因此,被鉴定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丧失了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振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