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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新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生。上诉人付新生因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津法行初字第0020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新生上诉称,被起诉人重庆市四面山镇人民政府未依据(2000)津行初字第93、94号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偿还其非法扣款300元及承担诉讼费410元。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多年来,上诉人为了讨要上述费用多次奔波,被起诉人一直未予归还。现起诉人虽已错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但判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并判令被起诉人偿还非法扣款300元、赔偿多年未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等。经审���,付新生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0年7月1日、24日,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人民政府非法扣收了付新生正当的游船收入,付新生起诉至原江津市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0)津行初字第93、94号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人民政府归还付新生游览船船票300元,并承担诉讼费410元。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人民政府一直未偿还付新生上述欠款,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人民政府不给付欠款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付新生请求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人民政府作出的的是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付新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付新生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付新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