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62���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姜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份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年17岁。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屡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离婚事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专同学,1993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就读于东营市一中高中三年级。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相互比较了解,婚后生育一男孩,结婚时间较长,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现原告并未具明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被告称二人仅是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存在差异,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婚生子现为高三学生,马上面临高考,二人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营造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环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杰审 判 员 孙东平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