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31号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柏树堡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666-0。法定代表人程天佑,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刚,男,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欧家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晓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顺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交纳9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天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尚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