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艾超文诉被告吴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284号原告艾超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巴晓文、赵淑敏(实习),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静,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超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