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敏贤申请执行冯永宽、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贤,冯永宽,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2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贤,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冯永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张敏贤申请执行冯永宽、王娥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敏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温智代理审判员 孙燕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