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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慧洁与刘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洁,刘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王慧洁,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虹,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王慧洁诉被告刘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0元借条一份,2015年3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彩虹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被告刘彩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刘彩虹今借王慧洁现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2015年2月19日,刘彩虹,”;2015年3月8日,被告刘彩虹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刘彩虹今借王慧洁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2015年3月8日,刘彩虹,”。原告提交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以及转账凭条记载: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分别向刘彩虹转账11笔共91405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2月19日和2015年3月8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洁向被告刘彩虹支付借款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9日和2015年3月8日出具500000元和200000元借条各一份,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和转款凭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应予支持。现原告王慧洁主张被告刘彩虹偿还借款7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缺席,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慧洁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刘彩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杨青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保旗 微信公众号“”